权利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页(363字)

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按主体不同,权利能力可分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每个公民自出生到死亡时止都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例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权利能力。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

这种权利能力往往要受法定年龄或政治条件等的限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除依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不受任何限制或剥夺。

中国法律规定,一切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2)法人的权利能力。即法律赋予法人组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其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法人的权利能力各依其成立的目的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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