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页(602字)

(一)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后果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包括积极的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成立须具备3个条件:(1)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觉的作为或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成年人在暴力作用下的作为或不作为,都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

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构成法律行为。(3)必须是法律规范所确认而且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法律行为分为两类:(1)合法行为。法律允许、要求或不加禁止的行为。

合法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保护。如签订合同、登记结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2)违法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即违反刑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即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法律制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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