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页(639字)

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调整其相互间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的协定。

1985年5月20日签订。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曾在1978年4月3日就发展双方间的贸易合作,签订了贸易协定,该协定已经得到圆满执行。为加强双方间的贸易并使其多样化,积极发展经济和技术合作,把双方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引入新阶段,依平等互利原则缔结了本协定,并以本协定取代了1978年的贸易协定。分为4章,共18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1)贸易合作。协定规定,采取各种有益措施,为缔约双方间的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尽可能改善双方商品交换的结构,以使其更为多样化;在双互贸易关系中,依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双方将尽一切可能努力促进相互贸易的协调发展,并按照各自的方法为实现双方贸易的平衡作出贡献;中国对于来自欧共体的进口将给予有利的考虑,欧共体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将给予愈来愈高的自由化。(2)经济合作。

协定规定,双方同意以各自能力所及在共同协议的一切领域发展经济合作,以及鼓励较大规模的互利投资。

(3)混合委员会。双方依协定建立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代表组成。

其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协定的执行,审订各种执行方案;研究协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可能阻碍双方贸易发展的问题;提出有助于实现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该委员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鲁塞尔举行一次会议。

(4)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方面,协定适用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所适用的地区,并按上述条约规定和条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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