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顶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页(578字)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顶替国家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商品在国内销售并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办法。

以产顶进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加速企业产品的国产化。申请以产顶进的合营企业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1)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营企业产品,在投产初期,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2)上述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内中央、地方需要进口的。

(3)产品的规格、性能、交货期、技术服务和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其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的。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应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以及国有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

合营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地方(部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审批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自行审批。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经批准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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