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页(929字)

亦称“契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是:(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2)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早在罗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就创立了各种合同,如买卖、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合同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划分为:(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互为因果的协议。例如,货物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仅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协议。例如,无息借贷、无偿保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取得一定权利而需偿付一定代价的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无须偿付代价的协议,故又称为恩惠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等。(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协议。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另须实物给付方能成立的协议,为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协议。

例如,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必须经公证、鉴证,或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才能成立的协议。非要式合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确定,无须按法定形式要求而订立的协议。

(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合同中,不依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成立的协议。凡必须经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协议为从合同。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设立保证合同,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此外,还有预约与本约、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的,口头的,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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