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页(488字)

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各国法律中都对缔约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自然人而言,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一般都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或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订立合同。

这些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主张无效,或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其他成年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由于刑事原因被剥夺某些权利),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不过,各国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界限,规定不一,但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有降低的趋势。

对法人而言,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行为不得超出经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且须通过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法人代表)才能订立合同,而该代理人的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则属于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在中国涉外经济活动中,订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要有合法资格,其中中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批准对外进行经济贸易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专门从事对外经营的外贸专业公司,经国家批准的有涉外经营权的工贸结合公司等。

中国公民个人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目前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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