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页(604字)

亦称“要约引诱”。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本质上不是一种要约,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拘束力,其特点是:(1)要约邀请的目的并不直接体现为订立合同,而是为了邀请他人就交易条件的主要内容向自己提出订约提议。(2)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也可以向一般公众提出。(3)要约邀请的内容并非明确、肯定。

(4)要约邀请对发出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收要约邀请后,必须提出订约条件,即发出要约,并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承诺后,合同才生效。要约邀请的形式多样,在外贸实践中,通常包括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电视、广播、新闻媒介的广告,橱窗展示等等。

各国立法对要约邀请的形式、范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并不一致,比如商店里的商品标价陈列,英国法认为除自动售货机外,一般不认为是要约,而只是邀请要约;瑞士法则规定视为要约。关于商业广告,北欧各国的法律认为只是属于要约邀请;但英美判例法则认为,如果商业广告文字明确、肯定,仍可视为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过广告宣传、寄送商品目录等方式邀请要约时,不宜使对方理解为发出方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常常应注明:“需经我方最后确认”,“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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