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页(276字)

“虚盘”的对称。

发盘人仅向一个可能的贸易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受盘人在实盘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接受,即认为双方协议已经达成。

实盘内容必须具备完备的条款,其形式条件:(1)明示为实盘。

(2)明示有效期限。(3)以书面形式为之。其实质条件是应具备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计价单位、装运期、支付方式及包装等。一般条件包括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条件。各国法律对实盘的效力规定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国家认为实盘在有效期内不可随意撤销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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