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要件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页(593字)
违反国际贸易合同中重要的带根本性的条款。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凡合同约定事项从其性质或重要性上看是主要的,即为要件。
在英美法系中,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效用的不同,要件可分为:(1)对流要件(Concurrent Condition)。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即一方的履行与对方的履行互为条件。
(2)先决要件(Condition Precedent)。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3)后决要件(Condition Subsequent)。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根据合同事项约定方式的不同,要件又可分为:(1)明示要件(Express Condition)。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条件。(2)默示要件(Implied Condition)。依照法律或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括在合同中的条件。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时,受害方可以选择放弃要件(Waiver of Conditions),即把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来处理;如当事人未作选择,法院必须根据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来决定违反的是要件还是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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