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页(572字)

当事人一方不履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赔偿金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适用赔偿金的条件是:(1)存在着违约的事实。

(2)受偿人确实遭受损失。(3)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违约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与所失利益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现存利益的直接减少;所失利益是指合同如能履行,依通常情形可得到的利益。对可得利益的限制性的解释有:(1)在通常情况下,是违约自然发生的损失。(2)建立在一定的实际基础之上的利益。(3)在订立契约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此外,在发生根本性违约或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还可附加惩罚性赔偿。

其赔偿金可能远远超过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是否判定惩罚性赔偿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律以及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来裁量。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实际损失赔偿的做法,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在采用实际损失赔偿的同时,有时也附加惩罚性赔偿。

上一篇:违约金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