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页(303字)

合同关系确立之后,作为奠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始料所及的变化。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律原则。情势变迁出现后,如仍维持原来的合同关系,势必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可能再履行而必须对原合同关系作出相应变更。

大陆法系国家对以情势变迁为由要求免除履行义务的抗辩要求较严,一般不易接受。如在法国,只有发生不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不可预知情况并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才能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意大利法律规定,这种可以导致解除合同的事件必须不属于合同的正常风险,否则不能认为发生了“情势变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