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国协商集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3页(608字)

关贸总协定设立的对国际贸易政策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的一个常设机构。

成立于1965年7月1日,原为临时组织,1979年改为常设机构。该集团的成员限制为18个,由总协定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组成,包括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10个)和“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以求各种力量的均衡。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工业发达国家的一个成员参加该组织。

十八国协商集团在性质上不同于总协定的其他各种组织或附属机构,且级别也较高。集团主席是由总干事应集团的要求而担任;集团各成员国出席会议的代表通常是该国负责贸易政策的高级官员。按照集团章程的规定,集团的宗旨主要是协助缔约方全体做好如下工作:(1)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努力谋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与总协定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

(2)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任何突然因素扰乱和危害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贸易的总体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迅速及时地消除已出现的各种扰乱。(3)与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协作,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协调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关系。

十八国协商集团每年举行会议三四次,就一些重大的经济贸易问题进行协商和审议。集团主席每年向总协定代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经由代表理事会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审议。

该集团虽无行政权和决策权,但由于其成员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容易在代表理事会或缔约方全体会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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