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8页(469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多边协议。

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订立。1980年1月1日对届时接受或加入的各国政府生效。

对其他各国政府,本协议应于各该政府接受和加入本协议后第30天生效。共9条和1个附件。旨在实现民用航空器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取消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零件和修理征收的关税以及任何类似的费用。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接受国和加入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产品范围,包括一切民用航空器;一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一切其他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及配件;一切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部件。(2)减免以上范围的产品的关税和其它费用。(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4)对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条件作了规定,凡属于协定范围产品的购买只能在竞争性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避免歧视待遇和附有引诱性条件,并不得适用数量限制和出口许可证。

(5)监督、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设立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审议协定的实施情况,为磋商和争端解决提供一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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