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8页(572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奶制品的多边协议。

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0年1月1日对接受本协定之参加国生效。对随后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应于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由序言、4个部分和3个附件组成。旨在市场情况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达到与日俱增的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内容是:(1)协定适用于奶制品部门。

包括的品种:奶和奶油(新鲜的、不浓缩或不加糖);牛奶和奶油(能存放的、浓缩或加糖);黄油;奶酪和奶干;酪素。(2)资料。

参加国同意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情况以及个别奶制品的世界市场情况所需要的资料。发展中的参加国要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

(3)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估价,审议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市场受到严重破坏时提出补救措施。

(4)粮食援助。参加国同意与世界粮食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并根据协定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5)议定书。

协定由3个议定书组成,分别划定产品范围并对“试制产品”、“最低价格”、“通报条款”、“出口参加国的义务”、“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减损”、和“紧急行动”作出详细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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