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5页(1755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协议。

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是“乌拉圭回合”的特点之一。关贸总协定前7轮谈判极大地促进了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在服务贸易方面却没有任何可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出口国,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东京回合”时就提出了服务贸易问题。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缔约国大会筹备期间,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被列入部长工作计划。1986年,服务贸易单独被列入“乌拉圭回合”议题,并为三大议题之一。经过5年的艰苦谈判,在各参加方的讨价还价、谅解与妥协下,终于在1991年2月达成了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总协定。分为6个部分,共29条,8个附件。主要内容是:(1)范围与定义。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服务贸易的定义为:①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③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④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为实施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除外。(2)一般义务和原则。

主要包括:①最惠国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②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公布与本协定的实施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与服务贸易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公布;如不能公布,有关信息也应公布;对严重影响本协定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采用或任何修改,应立即并至少每年1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对任何其他成员提出的提供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资料的要求,每一成员应立即予以答复。

但机密资料的公布例外。

本协定并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法律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国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③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的参与。协定规定应通过不同成员的具体承诺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在世界贸易中有更多的参与,并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及可能的其他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起2年内设立联络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有关其各自市场下的有关信息。

同时还要求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考虑。④国内规定。协定要求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一成员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命令进行迅速审查,如需要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建立适当的机构,制定必要的原则,以确保国内法中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的实施不致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⑤紧急保障措施。

协定要求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就紧急保障措施的问题举行多边谈判。谈判的结果在协定生效的3年内完成。

⑥各种例外情况与除外责任。协定规定了广泛的例外情况与除外责任。如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限制、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程序所必需的措施、安全例外,等等。(3)具体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方面,协定规定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诺细目表中同意并列明的条件、限制和要求所应给予的待遇;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除了在承诺细目表中列明的措施之外,一成员不得在其某一地区或其境内维持或采用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数量配额等各种措施。

在国民待遇方面,协定要求每一成员应在其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服务部门中,按照该表所列的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4)逐步自由化。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各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不迟于5年开始谈判,以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自由化进程应充分考虑个别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对于个别发展中国家开放的部门及市场准入的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5)建立服务贸易理事会,以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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