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8页(1508字)
亦称“布雷顿森林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与会员权利义务的协定。1944年7月22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基金会议上通过。代表基金组织创立初期份额80%的29国政府签署了协定,1945年12月27日生效。中国是协定的缔约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2月27日签字。
1980年4月1日由黄华外长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承认当时中国政府的批准书有效,中国在基金组织中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协定由引文、31条和11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基金组织的宗旨及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协定进行过两次修改。第1次是在1969年5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提款权;第2次是1976年4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变汇率制度,降低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协议规定的基金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1)设立常设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协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4)协定建立会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外汇管制。
(5)对会员国融通资金,调节国际收支的不平衡。(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各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不平衡的程度。协定规定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各会员国认缴的基本份额,具体数额根据各国的国民收入状况、对外贸易量和黄金储备量来确定,其中25%以黄金支付,75%以本国货币支付。1975年后改为以特别提款权和本国货币缴纳。协定规定的会员国的基本权利是:(1)行使普通提款权。(2)按份额比例分得基金的净收益。
(3)行使按份额比例享有的投票权。会员国的主要义务是:(1)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各会员国货币同美元的汇率,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只能在10%的幅度内波动,不得任意改变。(2)取消外汇管制。为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促进稳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应该:①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②努力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③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④奉行与上述规定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协定规定基金组织有权监督各会员国的外汇安排和国际货币制度。协定对特别提款权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1)特别提款权同黄金、外汇一起可用作会员国的外汇储备资产,可通过政府间的结算转让给另一会员国换取可兑换货币,偿付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2)会员国动用特别提款权不得超过基金部分配额的70%,并须支付利息。(3)35个单位特别提款权与1盎司黄金等值。
(4)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各国认缴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5)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货币基金主要储备资产,可以代替黄金或美元,用于会员国同基金组织间的某些支付。基金组织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选派理事组成,它有权决定组织的一切重大事宜。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的各种制度的推行,特别是国家汇率制度的推行与迫使会员国解除外汇管制,对促进战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有利于国际资本输出入与国际投资的发展。
但国际货币基金的管理办法和投票权的规定,使国际货币基金的决策权操纵在发达国家手中,使基金成为发达国家迫使别国解除外汇管制,为其商品开辟市场的手段,因而发展中国家在基金体制下获益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