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5页(518字)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组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由1944年9月5日成立的关税同盟扩大而成。1958年3国在荷兰海牙签订了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7日条约正式生效,决定建立一个包括人员、货物、资本和劳务自由流动的经济联盟。其目标是:达到“最令人满意的就业程度和最高的生活标准”,并确保与其他国家“尽可能地扩大商品交换和服务交流”。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有:(1)部长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派一名代表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负责监督条约的执行。其决定由一致通过做出。(2)联盟理事会。

执行机构,由3国各派1名主席和若干代表组成。(3)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有对外经济关系、货币金融问题、工业贸易、食品渔业、关税和税务、交通以及社会问题等委员会;有统计合作、公共部门预算比较、招标、公共卫生以及小企业等特别委员会。(4)设有仲裁庭和联盟法院。

仲裁庭对成员国之间涉及联盟条约或协定的纠纷进行仲裁;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向联盟法院上诉。联盟主要出版物有《比荷卢》(Benelux)(季刊)、《比荷卢公报》(Bulletin Bene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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