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8页(484字)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

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协定有两项主要内容:(1)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可以不限量地免税进入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国家的商品进入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不享受免税待遇。

(2)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一笔基金,用以在原料价格下跌时补偿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遭受的损失,称为稳定出口收入制。

协定有效期5年。1979年10月31日这些国家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对第一个协定作了一些改进,于1980年1月1日生效。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由原来的46国增至58国。洛美协定废除了过去雅温得协定、阿鲁沙协定中明显的殖民主义条款,初步实行了非互惠原则,体现了1974年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精神,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在互利基础上加强经济联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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