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可可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2页(473字)

国际可可协定的监督执行机构。

根据1972年10月订立的国际可可协定于1973年7月成立。其宗旨和任务是:执行协定规定的可可价格,防止暴涨暴跌;在考虑可可进口国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增加可可出口国的利益;通过合理价格机制,调节供求关系;提供可可经济的最新情报和协定执行情况。

成员40个,其中可可出口国有巴西、哥伦比亚、委内瑞拉、海地、加纳、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墨西哥、尼日利亚、喀麦隆、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西萨摩亚、圣多米和普林西比、圣文斯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厄瓜多尔、牙买加18个国家;可可进口国有阿根廷、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匈牙利、德国、希腊、丹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挪威、芬兰、法国、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前苏联、英国、南斯拉夫22个国家。

总部设在伦敦。组织机构有:(1)理事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2)执行理事会。

执行机构,由8个可可出口国和8个可可进口国组成,下设财政、经济咨询、统计等委员会。主要出版物有《可可统计季度公报》、《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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