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6页(1043字)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有形商品交易,一般要经历交易磋商、订立合同、备货、托运、报关、保险、付款、受货等环节,且货物要跨越国境。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的是上述诸环节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法首先源于国内法。各国的货物买卖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较大的差异。

就形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在其商法典内对一般商业活动、海商、票据或公司等有关买卖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6章、《商法典》第1编,《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7章、《商法典》第3编。但某些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如《意大利民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方法,把买卖法的内容归入民法典中。

英美法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

这项法律是在总结英国法院数百年来有关货物买卖方面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一个样板。此外,美国1952年正式公布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则以买卖为中心,建立了一整套适应现代商业流转需要的法律规范。

就内容而言,各国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救济方法、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均有不同的规定。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法的分歧而产生了法律冲突,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从本世纪30年代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就致力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国际贸易惯例的统一与编纂工作。目前最有影响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199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Credits,199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1932)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如今,国际贸易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业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个主要渊源。

这反映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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