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锡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9页(335字)

主要产锡国和消费国签订的关于稳定锡的价格的国际商品协定。

1953年11月订立,1956年7月1日生效,并成立国际锡理事会。旨在稳定市场价格,实行锡的缓冲库存。主要任务则是利用缓冲存货基金,在国际锡市场进行收购或抛售,稳定锡的价格,必要时实施出口管制,以控制生产,缓和生产过剩。

协定期限为5年。

其后多次重新续订。成员国74个。

1973年9月21日规定的价格幅度分为上、中、下幅3级。上幅为720-760来西亚元,中幅为675-720马来西亚元,下幅为635-675马亚西亚元。协定规定锡缓冲库存基金,主要由生产国提供,一部分由消费国提供。另外,还按一定比例对生产国规定出口限额,对消费国规定进口限额,以调剂锡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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