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1页(361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允许有关商品数量、重量、体积、容量、长度等变动幅度的条文。

有些商品,如玉米、黄豆、小麦、煤炭、石砂等,由于成交数大而计量不易精确,或因受自然条件、包装方式、装卸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肯定的数量。为了便于履行合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个数量机动幅度,允许多装或少装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溢短装”也可用“增加或减少”或用“±”符号来表示。订有溢短装条款时大都规定“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舶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

在溢短装条款中尚可明确说明“溢装”或“短装”数量商品的计价方法,可以按合同中原定商品的价格,亦可按市场作价或重新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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