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4页(589字)

亦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卖方在进口国家的港口或内陆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的一种交货方式。目的地交货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并承担把货物运往该目的地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使用该条件成交时,卖方必须在规定的目的地把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义务,而不能仅以交付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不能安全运到目的地,除非另有免责规定,卖方应承担责任。

在按目的地交货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大、责任重,费用多,货物的售价相应也比较高。其中目的地是指交易双方议定的货物运达地点,包括目的地港口码头、码头边船上、目的地空港、火车站以及买方指定的其他地点。目的地交货有两种情况。(1)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一切进口手续由买方负责办理,并缴纳进口关税。(2)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由卖方负责办理一切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有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

目的地交货方式常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如一些国家对某种商品出口规定种种限制,外国进口商经常要求出口商采用这种办法,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才付货款;或一些季节性强的商品,买方常要求卖方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才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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