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0页(826字)
亦称“商品代码”。
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特殊的、以光电扫描识读的信息图形标识符号。其做法是,给每一个商品编上一个代表特定内涵的代码,再将这一代码按照一定规定标记为一组黑白(彩色)相间、长短相同、宽窄不一的平行线,并在这组平行线下面标明相应的代码。
为适应世界流通领域的商品自动销售服务系统的发展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高级商场都建立了商品条码自动扫描系统,使商品条码成为进入国际超级商场的特殊“身份证”。
世界通行的商品条码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EAN码和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ucc)的upc码。
EAN码有EAN标准版和EAN缩短版两种。EAN标准版又分为4个编码段的13位数码组成,分类如下:(1)标识国家(地区)信息的“系统码”段,即前3位数码,由EAN统一分配给成员国(地区)。如分配给中国(大陆)、日本、香港的“系统码”分别为690、901和489。(2)标识产品制造厂家的“企业代码”段,即紧接着的4位数码,由各国(地区)物品编码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给企业。
(3)标识商品信息的“商品代码”段,即随后的5位数码,由企业自行将其产品分门别类,再逐一编码。(4)便于光电扫描器核对整个13位数,避免误读的“校验码”段,即最后一位数码。当细小物品的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印刷总面积1/4时,经各国(地区)物品编码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EAN缩短版。UPC版常用的有UPCA版和UPCB版两种,前者由4个编码段的12位数码组成,后者由分为3个编码段的8位数码组成。
中国应用商品条码的使用尚不广泛,一些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目前主要是按EAN和UCC的规定,印刷标准的商品条码。中国技术监督局所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通过各“分中心”向“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