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7页(669字)

㈠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标准。

一般是由国际上有权威的标准化团体组织制定、国际上普遍承认和适用的标准。国际标准化团体组织主要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LEC)、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LR)、国际电技术协会联合会(UNTAIEC)、国际铁路联盟(UIC)、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国际毛局(IWS)、万国邮政联盟(UPV)等。这些国际团体组织制定的标准均属于国际标准。

根据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协定》,要求各国政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㈡亦称“国际文明标准”。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不仅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还必须符合国际上的标准。这是资本输出国,主要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针对国民待遇提出来的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通过的《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宣言》规定,东道国对外国公司应依据其法律规定和行政习惯,给予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并符合国际法。美国向中国提出的投资保护协定草案中亦要求给予外国国民的待遇、保护和安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国际标准遭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认为这实质上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发达国家用国际标准拒绝接东道国法律的管辖。

事实上,在国际投资保护问题上,至今并没有一个能为各国共同所接受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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