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申请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0页(439字)

“专利先发明原则”的对称。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在不同时间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的一种法律原则。采用该原则的国家专利机关只承认申请时间的先后,而不问发明时间的先后。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尽早申请专利,让人们尽早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避免重复研究,减轻专利审查机关的工作量。

除美国等少数国家采取先发明原则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先申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采用先申请原则,判断申请的先后以申请日为标准。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规定对不同申请者就同一内容,在同一日提出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共同协商决定。

实施细则还对同日申请的情况作了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专利局将不受理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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