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5页(564字)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专利事务的法律行为。

由于专利事务涉及到技术、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专利制度的复杂性及各国专利制度的相对独立,决定了专利代理产生的必要。专利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合法活动是有效的,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则不承担其法律后果。按当事人或其所要求保护权利是否跨国来分,中国将专利代理分为“国内代理”和“涉外代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内代理”是非强制性的,而“涉外代理”则是强制性的。

按代理权限大小分,有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委托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后按照规定交纳费用,代理人应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专利代理活动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内进行。未经专利代理机构委派,自行接受委托的,不被视为有效的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经过考核并取得专利代理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的公民。专利律师也可充当专利代理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199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4月1日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的基本原则、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活动、违法行为的惩处等作了详细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