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4页(528字)

专利权效力的消失。

包括专利权期满而导致的自然终止和期满前因法定原因而导致的提前终止两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导致专利权的终止:(1)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自然消灭而终止。(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是专利权的维持费,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所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专利权人可在缴纳年费期限后6个月的宽限期内补缴。

过了宽限期还不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从应当缴纳年费期限起终止。(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一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该权利。但如已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与被许可方协商妥善解决好,尔后才能放弃其专利。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专利,单位无权作出放弃专利权的声明。(4)专利权人是自然人,专利权人死亡后而又没有人继承其专利权的。

(5)经专利局或法院宣布撤销或无效的。专利局或法院对专利权撤销或无效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的判决,都可导致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由专利局进行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自行消灭,其发明创造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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