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取消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6页(542字)
亦称“专利的撤销”、“专利的废止”、“专利的丧失”或“专利的剥夺”。
专利权人不实施其发明创造时,国家对专利权人采取使其专利失去存在的一种严厉惩罚措施。专利权的终止,除期满外一般以专利权人的自愿行为为前提,如不缴纳专利年费或主动放弃专利等。专利权的无效可追溯至专利权授予时发生效力。
专利的取消是政府机关强制措施的结果。
专利的取消没有溯及的效力。因而专利的取消区别于专利的无效及专利权的终止。《巴黎公约》第5条A款第(1)项规定:“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例如不实施)外,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2年届满前,不得提出取消或撤销专利的诉讼”。
据此可理解为:缔约国专利法可以规定取消专利,如果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的;不能以滥用为理由取消专利。
取消专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在授予强制许可不足以防止上述的滥用。(2)从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届满2年,认为强制许可的授予仍不足以防止上述的滥用。但国际上有一种意见认为,取消专利必须以授予强制许可为前提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公正的,而且所需期限太长。
在139个国家中有51个国家的专利法中有取消专利的规定,其中又有27个国家不以强制许可为取消专利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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