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4页(1010字)

法律规定作为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和有关标志。

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各国商标法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都有明文规定。一般包括以下禁用条款:(1)同本国或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官方用的检查和证明标志相同或近似的。(2)同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名称或缩写相同或近似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及名称相同或近似的。(4)直接表示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或图形的。

(5)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质量、价值等的名称或图形的。(6)地理名称或图形。

(7)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的。

(8)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

(9)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10)伤害宗教感情的标记。

(11)含有诽谤性的标记。有的国家还从本国的传统习惯与风俗考虑作了某些特殊规定。例如,瑞典禁用蓝色作商标,因为他们的国旗为蓝色。

日本禁用菊花作商标,因为菊花是皇室的象征。法国禁用黑桃作商标,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西方国家一般都禁用黑作商标,认为黑猫是不祥之物。

英国禁用雄、山作商标,因为雄鸡的英文为“Cock”,即“下流”的意思,山羊则被喻为“不正经的男子”。澳大利亚禁用作商标,因为该国重视牧草繁殖,以发展养羊业,而兔子吃草,是当地一害。

印度、阿拉伯国家禁用的图样作商标,认为用了是亵渎神灵。使用英语和英联邦国家,一律忌用大象作商标,认为大象昂贵而无用,是“沉重包袱”。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称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对于出口商品的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应注意不得与进口国的商标法的禁用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进口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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