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4页(821字)

法国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国早在1803年颁布《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但它并非专门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才是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法。

该法延续执行了107年,经全面修订后于1964年12月21日以《关于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公布实行,后经1975年、1978年修订,名为《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共5章39条。

主要内容是:(1)商品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记号,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包封、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绦带、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标记。(2)商标权的取得须经商标注册。凡依照本法所规定的注册程序和条件以及应交送的文件,最先申请注册并缴纳维持商标有效应缴的规费者,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既可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也可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商业法院商标注册处提交。

但外国人必须向法国工业产权局提交。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3)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即使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申请撤销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但在发生纠纷时则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才有权请求法院禁止他人使用。(4)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为10年。

注册商标必须在贸易中使用,连续5年不使用,即丧失商标专有权。

(5)除集体商标不得转让外,其他商标都可转让。(6)侵犯注册商标者,视情况可处500-15000法郎的罚金或者3个月到3年的监禁,也可以二者并处。

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剥夺其参加法院、工商联合会、农会及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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