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9页(1019字)
技术输出方将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技术以及有关的权利,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技术引进方的行为。
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主要形式。产生于20世纪初,自6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主要集中在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近20多年来,美国一直是最主要的技术输出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出超国。
英国、法国、新西兰也是技术贸易的出超国,德国、日本等国则是技术贸易的入超国,但一个国家在技术贸易上是出超还是入超,并不能绝对表明该国的技术经济发展实际状况。
技术贸易的技术内容包括两种:(1)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等,这类技术受有关国家工业产权法保护。(2)专有技术(Knowhow),其内容主要通过图纸、设计方案、具体指导、技术说明书、技术示范以及口头传授等予以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对技术贸易的内容作了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方),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一)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三)技术服务”。
除此以外,广义的技术贸易也包含物化形态的技术——技术设备的买卖。成套设备和设备器材,一般被称为“硬件”,专有技术和专利则被称为“软件”。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主要是软件的买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往往包括软件和硬件。与有形商品的贸易相比,技术贸易具有以下特点:(1)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买卖标的。
虽然在具体业务中,也包含了机器设备的买卖,但无论如何,在技术贸易中,无形技术知识的买卖是必不可少的内容。(2)交易中转让的只是无形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非其专有权。技术贸易的形式主要包括:(1)咨询服务。
(2)许可证贸易。
(3)交钥匙合同。(4)合作生产。
(5)补偿贸易。(6)承包工程设施合同。
(7)特许专营。(8)外国直接投资。
技术贸易的支付办法有三种:(1)一次总付。(2)提成支付。
工程投产后,按技术进口方生产该项商品的销售额分年提成的办法,逐年支付使用费,可支付现汇,也可用产品偿付。(3)入门费加提成费。在合同签订以后或提供第一批技术资料后,先付入门费,投产后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提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