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1页(1067字)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订立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研究开发计划。(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8)风险责任的承担。
(9)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由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而导致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造成损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有3种情况:(1)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2)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责任承担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3)当事人一方发现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取得转让专利申请权。(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权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权益分配办法。
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