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5页(564字)

一国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审批、登记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88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进行宏观控制。由于技术的引进,必须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的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且各个项目的外汇资金和国内资金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各项建设的协作、配套等,都要统一安排落实。(2)通过主管机关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的审批、登记进行确认。根据规定,任何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才能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合同签订后,应送有关部门审批,才能生效。

授权审批机关在批准合同后须报外经贸部备案。(3)通过海关、银行、税务和外贸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如技术引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等项业务时,应向有关机关出示《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或者其复印件,不能出示的,银行、海关、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4)通过鉴证、公证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把关。

技术引进合同签订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在自愿的原则下,送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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