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5页(901字)

中国调整因国家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

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同日实施。共13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中国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引进技术应符合的要求。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要求:①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②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④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⑤有利于环境保护。⑥有利于生产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⑧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2)规定了签订技术合同的形式及合同的主要内容。技术引进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合同应明确下列事项:①引进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

②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③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3)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4)规定了合同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包括: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如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引进技术,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等。(5)规定了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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