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2页(965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工程公司,以联合承包人的名义,共同承揽发包人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行为。
承包的一种形式。常见的国际工程联合承包形式有:(1)单项工程联合经营。仅限于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组成的合伙。
其特点是:合伙人以合伙合同为前提,共同投标,中标后共同承建和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任务,共同向业主负责;合伙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工程结束后即解散拆伙。
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合伙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合伙。例如,设计咨询、设备制造与安装、土建施工、生产指导性质的公司之间签订合伙经营承包合同。通常用于规模较大,特别是财务和其他义务较重的项目。造价35亿美元的沙特国王大学,就是由法国最大的私营建筑公司布依古斯和美国的布朗特国际公司联合作为总承包人,同沙特阿拉伯签订总体承包合同而兴建的。
(2)合资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承包公司,以公司名义统一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再根据各自承担的义务,在内部签订分项合同。其特点是共同经营工程承包业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按成立公司的任务不同,合资承包公司有两类:一类是长期合资承包公司;另一类是单项工程合资承包公司,一俟承包工程完成,合资经营即告结束。
签订单项工程合资承包经营合同须注意尽量避免涉及其他项目联合的约束性条款,如“排他性联合”,在不得已时可采用意向性条款来代替。合同应在参加投标前签订,以便业主对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合资公司的组成方式有:①由一家外国工程公司与当地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公司,在当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②由一个国际公司与当地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到第三国注册。
此种公司在当地被视为外国公司,但可以利用原当地公司的许多便利条件开展经营活动。③由两家国际工程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公司,在其中的一个国家注册,到第三国开展业务。④由两家国际公司购买当地公司的股票或注入新的资金,使该当地公司成为国际公司的控股公司,在当地承包工程。(3)联营集团。
它是合作关系较松散的长期合作集团。可由两家或多家联合在一起投标一项乃至多项工程。
其松散特点表现在各公司在其分工负责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工程业主同意,集团的成员既可以对业主共同负责,也可以分别承担责任。
联营集团可以组织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就集团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