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标准格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5页(1402字)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通用的,规定当事人一般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标准化的“合同条件”。

是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投标人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其据以报价的基础,也是承、发包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基础。一般由业主聘请合同经济师起草,法律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合同条件与决标后拟签合同的内容应基本一致,理想的合同条件应是拟签合同的草案。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范围。

(2)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价格与支付方式。

(4)保值条款。(5)担保与各种保证条款。

(6)保险条款。

(7)合同修改条款。(8)赔偿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

(10)合同的终止和中断。(11)验收。(12)仲裁。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防止和减少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本身发生的纠纷,长期的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已形成了许多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标准格式,带有国际性、标准性,既可防止合同内容的遗漏,又可保证合同条款在应用和解释时的一致性。

常见的合同标准格式有两大类:一类是国际标准合同条件;另一类是国家标准合同条件。国际标准合同条件指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不同工程项目有不同的格式标准条件。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主要有3类:(1)土木工程建筑合同。包括3种标准格式: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编写的《施工合同基本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制订的《土木建筑工程(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常用的是第三种,其内容脱胎于I·C·E·的标准合同条件,为许多国际和国家承包商协会修改运用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条件包括一般条件、专用条件及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3部分。

(2)安装工程合同。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格式有3种:F·I·D·I·C·编写的《机电安装工程国际合同条件》;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制订的《进出口成套设备供应安装合同基本条件》;欧洲开发基金会(E·D·F·)颁发的适用于该会筹资项目的《公共工程与供应合同基本条件》。

其中U·N·E·C·E·合同条件在欧洲被广泛采用。它是经承、发包双方协商讨论而逐步形成的,因而比F·I·D·I·C·格式更能体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关系;因其不是建立在某一国家的法律和传统习惯基础上,故比F·I·D·I·C·格式更具有普遍性。(3)工程咨询合同。主要是F·I·D·I·C·编写的《客户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国际协议通则》。关于总体承包合同,目前尚无适用于各种工程的标准格式,但有供特定行业工程采用的标准格式,其中最着名的是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L·I·N·I·D·O·)协助下由化肥工业部门的专家制定的,供建设化肥工厂合同采用的两个完整的标准格式:一是《成本补偿合同条件》;另一个是《交钥匙统包合同条件》。制订合同标准格式的上述国际性机构均属民间组织,其标准合同条件是一种示范性条款,对任何国家政府或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国家标准合同条件是指由一些国家的主管部门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制订的适用于本国使用的合同标准格式。如美国、瑞典、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加纳、沙特阿拉伯等国,都制定自己的合同条件。

中国目前尚未制订此类“合同条件”,但一些单位在实践中制订了自己的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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