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25页(414字)

㈠招标人否决全部投标及投标书的行为。

一般发生在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阶段。招标人在何种条件下有权废标,一般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招标通告中规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按世界银行规定,凡接受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工程建设招标,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才可以废标:(1)最低的投标报价大大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2)最低的评估投标价大大高于成本概算。(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根本性反应。(4)缺乏有效的竞争。

招标人因上述情况之一废标时,要征求世界银行同意。㈡开标时被招标主持人宣布迟到的投标书或截至开标时仍未收到的标书。

如果标书迟到并非由于投标人过失,并且,招标人接受该迟到的投标书并不意味着向该投标书的投标者提供任何优惠时,该迟到的投标书不被视为废标。㈢评标时,招标人初步审定达不到要求的投标书。如果投标人事先已征得招标人允许或出于招标人的意向和要求编制该投标书,该投标书不被视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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