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9页(440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起来以承包人的名义共同向业主承担某工程项目的建设维修等任务,各自负责所承包项目的一部分,共同向业主负责整个工程的完成的一种劳务合作方式。

各合伙人对业主的关系是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各合伙人共同对业主负责,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责任划分根据在投标前商定的入伙份额和责任范围确定。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各国对外承包公司之所以会采取合伙经营这种方式,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伙承包提供劳务可以分担风险。

一些工程规模巨大,技术复杂,独家承包则可能由于其财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限制而导致风险过大,合伙承包则可分散风险。

(2)合伙承包便于发挥各合伙公司的特长和优势,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与当地公司合伙,既可以利用国际工程承包公司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又可以利用当地公司的社会关系和渠道,避开一些较为繁琐的行政手续,为夺标及实施工程创造便利条件。

(3)合伙承包可以减轻每个合伙人的财力负担,可以彼此互相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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