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2页(697字)
进行旅游活动的人。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联合国于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旅行与旅游会议上确定了外出逗留超过24小时为其必要条件。根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国内旅游者是指到全国各地参观、游览、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工、农、兵、学、商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下几种人不属于旅游者的范畴:(1)到全国或各地区巡视指导工作的中央及各省、市、地区的领导人。(2)某地区驻其他地区的办事处工作人员。
(3)离家到外地学习和工作的人员。(4)中央及各省、市组织的工作组、调查组临时赴外地工作人员。(5)支援边疆和三线建设的人员。(6)到某地参加劳动和蹲点的人员。国际旅游者是指来中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外籍华商、华侨。它不包括:(1)应邀来中国进行访问,由部长以上的人员率领的党、政、军队、议会代表团人员。
(2)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3)来中国常住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等。(4)乘坐国际班机直接过境的旅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以及飞翔船船员。(5)边境地区往来的居民。
(6)归国定居的华侨。(7)到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员原已出境,又返回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8)归国的出国人员。按旅游者的主观意愿,可分为有意识的旅游和无意识的旅游。有意识的旅游是指有计划、有准备并付之于行动去某地、某国旅游的零星或团体的旅游者。无意识的旅游者是本人对旅游事先没有计划和安排、至少没有周密的安排,但客观上是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