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6页(993字)

中国关于旅行社的开办及其经营活动与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共24条。主要内容是:(1)管理方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2)旅行社分类。按其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3类:第一类是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二类是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三类是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3)开办条件。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旅行社的条件是: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③经营对外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只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拥有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④有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组织能力。⑤有能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熟悉旅游业务的经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经过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

开办经营第三类旅行社的条件,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按照经营的业务范围,向旅游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4)审批。申请开办经营第一类业务的旅行社,地方上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审批;中央一级的部门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审批;申请开办第二类业务的旅行社,地方上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批,中央一级的部门须经国家旅游局审批;申请开办经营第三类业务的旅行社,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上述各类旅行社的开办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5)旅行社的职责。其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同有关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经营旅游业务;编制旅游路线,进行招徕活动;按照旅游者选定的路线,安排食宿、交通、游览活动;为旅游者配备必要的翻译、导游人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等。

(6)旅行社应接受旅游、物价、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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