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0页(514字)

亦称“不定期船运输”。

船舶出租人把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租给承租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或承租人的安排来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最基本的营运方式是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与班轮运输不同,其特点是:(1)营运是根据承租人的安排或依租船合同的规定而定,而班轮运输则要按照事先制订、公布的船期表和航线,由轮船公司经营。

(2)运价受国际租船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而上下波动,很不稳定,班轮运输运价是按照固定的运价费率而定,相对稳定。

(3)船长或船舶出租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在承租人手中只起收据作用,班轮运输中船长或船舶出租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4)船舶营运费用。

如燃料费、港口使用费等按租船合同的规定计算和划分,班轮运输中,船舶的营运费用都由承运人负责。(5)适用于装运大宗货物,如粮、矿、油、糖等,班轮运输一般适用装运件杂货和集装箱。(6)除受国内制定的海商法或租船合同法调整外,还可受国内合同法调整,目前尚无调整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班轮运输一般都受有关国际公约或与国际公约相似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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