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4页(333字)

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人员或组织,或船旗国授权的他国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对船舶进行丈量核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后所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船舶的吨位证书是船舶实际吨位大小的证明,它是船舶统计和计算船舶费用的重要根据。有关船舶吨位证书的国际公约是《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于1980年7月18日生效。截止1991年5月,有89个缔约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4月8日参加公约,并于1982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

船舶吨位证书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但如果船舶舱室变动后影响原先的吨位数值时,应由发证机关重新丈量,并换发新的吨位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均需持有“国际船舶吨位证书”,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持有“船舶吨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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