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的设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9页(662字)

设立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依法必需的条件与程序。

设立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组织形式限制。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经营保险业务,各国规定不同。

以英国规定最宽,除专业保险公司外,经营其他业务的公司亦可获准经营保险业务,个人亦可经营保险。美国各州除允许设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互保险公司外,有些州还允许相互储蓄银行兼营人寿保险业务。

其他国家,大多数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或相互组织)两种组织形式可经营保险业务,诸如瑞士、日本等国。(2)资本金限制。各国保险法规对保险的资本金均有规定。如英国规定保险公司须有5万英镑以上的已缴股本,法国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寿险、结婚及生育险、信用险、责任险以及上述险种有关的再保险,必须具有300万法郎的最低资本。(3)申请和审批程序。符合保险业设立条件的,可以向保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如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财务报表、资本金证明等,经审核批准并获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根据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向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企业章程(章程中必须订明企业的名称、经营业务种类、资金的来源、组织机构)、收足资本金额的证明、企业领导人名单。同时,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险业务的,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保险企业设立后,其章程、资本金额及领导人的变更须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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