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4页(523字)

亦称“单独海损不赔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范围最小,只负责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的一种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与国际上通行的该险基本一样,主要包括:(1)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2)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装卸、转运时的整件落海损失。(4)避难港的卸货损失和避难港、中途港的特别费用。(5)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7)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危险,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损措施以减少货物的损失而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这种施救费用可以在赔付货损保险金额以外的另一个保险金额内偿还给被保险人。

除外责任通常有:(1)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但运输工具遭遇过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者除外。(2)战争或罢工引起的损失。(3)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失。(4)货物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

(5)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等。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的保险条款,以“C”险代表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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