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C)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6页(344字)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承保货物险(C)条款。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颁布试用,1983年4月1日正式实行新条款。(C)条款与(A)、(B)条款相比承保范围最狭,承保:(1)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2)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C)条款除不包括浪击落海、(河、湖水)渗入、装卸落水和地震、火山爆发、闪电造成货物损失和赔偿责任外,其余与协会货物(B)条款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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