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8页(918字)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的场所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一种。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一般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中国的公众责任保险实际上是场所责任险,一般由工厂、办公楼、住宅、商店、旅馆、医院、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投保。
承保公众责任险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1)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保单或批单中各项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的规定。
(2)涉外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也是补偿合同,因此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只有在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负法律责任时,才有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实际上保险人经常是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避免诉讼的。(3)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应支付的各种金额,而对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等则不予负责。
(4)保险人除负责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应支付的赔偿金外,还负责赔偿其法律费用。(5)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必须是意外的,对故意造成或不可避免的伤害或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6)人身伤害是指肉体的伤害,包括死亡、疾病,不包括非肉体伤害的索赔,如诽谤、错误监禁等。(7)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无形财产的损失,如知识产权。
(8)被保险人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与保单规定的业务有直接的联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条款是一种除外责任条款,即在保险条款中仅列明除外责任,没有列明的,保险人都要赔偿。
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几项:(1)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使用或照管的财产损失。(2)由于战争、军事行动等直接或间接引起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3)未列入保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或为他人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口、自行车、船舶、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或吊车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4)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引起的损害责任。(5)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引起的损害责任。(6)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