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分保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4页(626字)

亦称“临时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就某一再保险业务临时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协议。

当原保险人承保的业务临时决定进行再保险时,就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临时洽商议定该笔业务的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议定的条件对合同之外的任何一笔再保险业务都不具有拘束力。在临时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对其接受承保的再保险金额一般都规定有一个最高限度,有的还规定以不超过原保险人自留额为限。

通常临时再保险用于所开不稳定的业务,或合同再保险中未规定的业务及超出合同限额的业务。需要临时再保险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危险性恶劣,不得不承保。

(2)危险性不良,不愿以现有的合同来接受,避免影响业务稳定。(3)作为相互交换的业务。

(4)尽管拒绝承保,但仍有以再保险业务的分入而须承担的可能。(5)属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6)新险种业务或非平常的业务。由于临时再保险具有任意选择的性质,所以,每一笔再保险业务均需分别订立再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由经纪人进行安排。作为原保险人应编制分保条,分保条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出人的姓名及地址。(2)原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地址。(3)保险期间。(4)承保的险别。(5)承保的范围。(6)保险标的坐落地点(若是船舶,则其船名、开船日期需一并列明)。(7)总保险金额。

(8)分保金额。

(9)保险费率。(10)分保佣金。(11)经纪人佣金。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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