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额度帐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5页(371字)

在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记录用汇单位可使用的外汇额度指标的一种特殊的帐户。

中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境内一切中外机构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管汇机关批准者之外。但国家为了鼓励单位、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允许根据出口创汇额的多少,按一定比例留成。由于实物外汇已全部卖给银行,所以留成的外汇只是表现为一个可使用外汇的额度指标。当出口单位、企业需要使用留成外汇时,在此额度的范围内,再按外汇牌价向银行交付人民币资金购买外汇。该种帐户的使用对象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独立对外经营权的其他单位,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有外汇留成收入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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