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5页(662字)

中国由国家指定或者授权的机关对出口外汇收支所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1983年11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施行细则》对出口外汇的收支管理作了以下规定:(1)经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出口单位,应注意选择出口收汇方式和严格控制远期收汇。出口单位运出商品后,应通过银行寄单收汇。

(2)凡按国际惯例在合同中或信用证中列明应付给对方的外汇,可在出口收汇中扣付。未列明的付款,佣金率超规定幅度者,出口单位应按商品分类管理规定,事先报省、市、自治区经贸厅或其专业总公司批准,其他出口单位报其上级单位批准。银行凭出口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批准件,另行支付,冲减出口收汇。(3)出口收汇中发生的赔款、罚款、退货、降价退款、退多收或错收款等外汇支出,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银行凭批准件办理对外支付、冲减出口收汇。赔款、罚款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出口单位应按商品分类管理规定,报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或其专业总公司同意,其他出口单位应报其上级单位同意后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除上述情况外,都不得在出口收汇中冲减或扣抵。

(4)严禁以低报货价、高报佣金、提高折让率和谎报无价样品、赠品出口等手段截留国家出口收汇。“以出顶进”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限于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5)允许以外汇计价结算,其收入外汇视同出口收汇处理。出口单位售给来华洽谈业务的商人的小量出口样品,允许以外汇计价结算,银行凭出口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款,收入外汇视同出口收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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